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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司机出言不逊 , 结局是付出了生命;涉事保安冲动行事 , 终将面临严厉的刑罚 。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 , 这起事件没有赢家 , 双输的局面 。
保安“剥夺”了司机的生命 , 事发地是商场 , 商场又是保安的雇主 , 那么保安将面临什么罪名呢?会被判处死刑吗?商场作为直接或间接雇主 , 又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要弄明白以上问题 , 首先我们需要看事情的经过 , 从中找出事件双方在其中的过错及过错大小 , 窥探一下成因、动机:
首先 , 事件经过:
结合各方面信息来看 , 这是一场因停车管理所引发的纠纷 , 双方均不同程度地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 , 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11月13日晚 , 广州天河区天环广场停车场出入口处 , 保安华某和司机刘某疑似因刘某开车过快引发口角 , 保安拍打刘某车辆玻璃 , 质问为什么开这么快 , 差点撞到自己 。
本来是小事一件 , 司机道个歉、配合管理 , 这事就算息事宁人了 。 但刘某出言不逊 , 直言“撞死你又怎样?”并下车与保安华某理论 。
到这个时候 , 事情已经不可控了 , 接下来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司机受了刀伤躺在地上 , 同车女子在一旁扶着刘某并与保安有如下对话:
保安:“有车了不起啊”!
同车女子:“你拿刀干嘛”!
保安:“你要撞我 , 我肯定要拍(拍车玻璃)啊”!
同车女子:“我哪里要撞你啊”!
【一商场保安因停车纠纷捅死奔驰司机,会被判死刑吗?商场有责吗?】
随后“广州天河公安”发布了简短的警情通报 , 交代了时间、地点的同时 , 表示事件是由“停车场管理纠纷”引起的 , 司机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保安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控制 。
综上整个经过和警情通报来看 , 初步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1 , 华某与刘某并不认识 , 应该也没有什么恩怨或过节 , 保安故意“剥夺”刘某生命的概率很小;
2 , 双方存在停车管理纠纷 , 发生冲突之前都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恰当的情况 , 矛盾被进一步激化 , 这才导致保安动刀(刀是谁的?不得而知);
3 , 保安在伤害了刘某后 , 没有逃匿 , 依然与同车女子对峙 , 这也能从侧面说明他应该不是故意找刘某的事 , “致死”大概率是意外事件;
在得出以下信息后 , 我们再来分析保安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和刑罚:
第二 , 保安的罪名是?是否会判处死刑?
从事件的经过和造成“一死”的结果来看 , 保安会涉及到的罪名有三种可能: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故意伤害致死 。
从三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上来看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最低 , 不至于被判死刑:情节较轻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 , 3-7年有期徒刑 。 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的最高量刑标准都是死刑 。
虽然结果都是致使司机刘某死亡 , 但保安的行为到底适用于以上哪个罪名呢?个人觉得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 , 理由如下:
第一 , 首先 , 最容易排除的是“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是存在主观故意 , 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从事情的经过来看 , 两人今日无冤往日无仇 , 保安“故意”的可能基本是不存在的 。 换一种思路 , 假设两人之前就认识并有过节 , 保安一直想报复刘某 , 这次恰巧遇见才行凶 , 那么就是主观故意;
第二 , 再就是区分“故意伤害”和“过失杀人” , 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 但“过失杀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 , 一般最初的行为不具有非法的性质 , 比如家长或老师管教孩子、师傅管教徒弟 , 这本身无可厚非 , 但被侵害的主体因为心理或生理或其他基础疾病的原因 , 在“管教”的基础上引发了“死亡” , 这就属于“过失致死”的范畴;反观保安的行为 , 手持刀具 , 本身就具有非法性 , 所以应该属于“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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