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观察|靠路人赚取流量 “搭讪直播”是创新还是侵权?( 二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围观”网络狂欢不该也不能殃及无辜路人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彭桂兵提示,作为直播平台的主播,要尊重他人隐私、遵守公序良俗,推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
早在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利用直播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虽然有些短视频平台有相关提醒“如未经过被拍摄主体的明确同意,可能涉嫌侵权”,或者有的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的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严禁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路人进行言语、肢体骚扰等行为 。但是在流量的驱动下,“搭讪直播”的乱象仍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各大社交平台 。
“对于这种商业性质的‘搭讪直播’,平台应当进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同时,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主动对全网进行整顿,特别是对那些具有直播功能的大型平台 。”张新宝说 。
不能任由“搭讪直播”中的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传播 。王春晖为此建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
【视点·观察|靠路人赚取流量 “搭讪直播”是创新还是侵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
张新宝建议,具有直播功能的平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平台规则,约束直播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行为,同时,相关网络平台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及时处理 。
在规范网络直播内容方面,王春晖认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 。
李丹林同样认为,网络平台应该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比如在服务条款、平台规则方面,如果直播内容涉嫌侵权或违法,平台应及时提醒或停播,或者可以通过相应的制约机制予以处理 。若平台自身放任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台进行处罚 。
要拿起法律武器
叫停被侵权行为
“被拍摄者一旦发现对方未经许可在对其进行直播,可以立即声明这是未经自己许可的行为 。与此同时,还可以表示自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被拍摄者事后才发现,则可以未经自己许可为由,请求平台屏蔽或删除直播留存 。被拍摄者也可对拍摄者以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提起诉讼 。”李丹林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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