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2017年12月26日 , 马某某向上海某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 , 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 约定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 800元 。 天津分行依约向马某某发放了借款 , 马某某未依约还款 。 2018年11月23日 , 深圳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 , 向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 , 代偿了马某某所欠款项 。 但马某某未偿还代偿款项 , 金融公司诉至法院 。
诉讼中 , 马某某不承认其签署了《借款合同》 , 认为电子签名不是他本人签名 。 本案的焦点是 , 当事人不认可电子合同及签名 , 法院如何认定其真实性、有效性 。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与天津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金融公司与天津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 , 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金融公司作为保证人在马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 , 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代马某某偿还了在天津分行的借款本金、利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金融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 , 即与马某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 马某某应负有向金融公司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 。 故法院对金融公司要求马某某支付代偿本金18 800元及利息463.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分析】
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生成并签订的一种新型合同 。 近年来 , 因电子合同具有便捷性、快捷性使其备受推崇 , 以此引发的电子合同纠纷也大量出现 。 相当多的合同当事人(被告)表示没有签署过涉案电子合同 , 理由为合同中的电子签章不是其本人的 。
本案中 , 抛开本案的特殊情形 , 由于电子签名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 , 法院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同一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是审理该类合同纠纷的关键点 , 亦要就国家颁布电子签名法后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向公众予以充分释明 。
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显著特点表现在合同签订过程、存储介质、签名方式等方方面面 。 法院需要通过以下方面对电子合同进行严格审查 。
严格审查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
因目前电子合同的签订大多基于手机APP或者小程序等签署平台进行操作 , 就合同供应者 , 不仅需要审查其民事主体资格 , 更需要审查其提供的签订电子合同的APP软件名称或者其他应用小程序的开发是否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专属使用的证明 , 以此来确保合同签署平台的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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