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人脸识别并非“刚需” 隐私安全何处是“边界”?

新闻背景:
继南京要求售楼处未经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面部信息、杭州规定物管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等设施 ,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日前表决通过 , 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应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 , 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信息 。
人脸识别已呈现滥用趋势
如今 , 人脸识别已经成为移动金融的支付手段之一 , 识别信息在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被第三方得到 , 甚至被永久储存 。 其实不只人脸 , 虹膜、指纹等生物信息也在不知不觉中给了第三方 , 这些数据将永久保存在一些云端系统 。 更可怕的是 , 一些不正规的第三方将属于隐私范畴的个人信息像商品一样进行倒卖 , 否则 , 那些行骗的来电又如何清楚知道你姓什么家住哪里 。 【详细】
随着尝鲜者越来越多 , 人脸识别已经呈现滥用趋势 , 而滥用就意味着人脸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 , 且不易控制 。 一份针对2万人的问卷调查显示 , 6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滥用趋势 , 3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隐私或财产损失 。 【详细】
强化立法监管是大势所趋
如何解决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难题?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无疑是最基础的必要手段 。 近年来 , 我国加快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 。 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要求 , 收集个人信息必须要满足“单独告知”及“取得明示同意”的双重要求 。 今年10月首次亮相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 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 5%的额度甚至超过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最严”的欧盟 。 【详细】
事实上 , 国家层面立法已经提速 。 民法典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为个人信息 , 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并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约定等条件 。 不难看出 , 强化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立法监管是大势所趋 。 在此基础上 , 有必要循序渐进 , 逐步细化立法 。 比如有些APP虽然做到了收集面部识别信息前征求用户意见 , 被拒绝后却反复询问 , 变相强迫用户同意 , 有些故意对范围和用途语焉不详 , 还有的线上及线下场所提供优惠诱导用户“刷脸” , 如此等等 , 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 【详细】
尽快划定人脸识别商用范围
人工智能从发明走向应用 , 人脸识别已经迎来大规模商用 , 如何在市面上众多的算法中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数据 , 已经成为摆在每个人面前的严峻问题 。 现在 , 法规已经有了 , 我们需要的是督促执法落实 。 【详细】
跑在监管前头的人脸识别 , 如脱缰的野马 , 商用场景越来越多 , 当务之急是尽快划定其活动范围 , 明确禁区 。 但在规矩立好之前 , 能否考虑暂停商用人脸识别?能否考虑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先行试点禁用 , 等待时机成熟再在限定的范围内有序放开?针对每一项商业应用 , 都可以问同样的问题 , 不用人脸识别 , 可不可以正常使用?按下暂停键 , 不是停止键 , 既给监管划范围、立规矩留足时间 , 也给人脸识别自我调整的机会 。 【详细】
微言大义:
@推漫:我个人很不喜欢一些手机软件有事没事要求录入人脸 , 没有增加安全 , 反而可能泄露自己的隐私 。
@新手BIP:强烈建议全国推广 。
@不吃葱姜的不蒜:何止人脸识别 , 手机的麦克风也是在收集个人信息 。
@井底瘦青蛙:自愿的可以 , 强制收集不行 。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事实上 , 在绝大部分的应用场景中 , 人脸识别并非刚需 , 使用其他信息采集方式验证即可 。 强制要求人脸识别 , 是技术滥用、无视个人隐私的表现 。 目前 , 强化对个人信息收集的法律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 。 接下来 , 要做的就是尽快划定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范围和边界 , 以保证相关措施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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