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三 )

以这一定义看 , 仅从市场份额、上下游关系、交易依赖程度等传统因素考虑 , 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涉嫌垄断行为其实并不适配 。 因此对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能出现形式与实质方面的偏差 。

以互联网行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数据为例: 一方面 , 在技术的推动下 , 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分析并使用大数据 , 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个性化服务 , 提升消费者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 , 大数据的滥用也让企业有机会进行价格歧视 , 同时 , 数据与算法结合让同类企业之间达成共谋 , 这种垄断行为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与隐蔽性 , 给互联网企业绕过法律割消费者的“韭菜”提供了可能 。

▲图/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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