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四 )
此外 , 互联网企业在一些不付费项目上可能变相附加更高的锁定效应 , 使得用户在互联网公司之间转换的成本提高 。
所有这些 , 使得互联网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公司 , 给互联网反垄断带来了法律适用困难 。 为此 , 本次《反垄断法》修订互联网行业作了特别的说明——“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
这其实是针对互联网的经济特性 , 对垄断认定范围做出了较全面的覆盖 , 给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适用条款 , 体现出法律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严肃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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