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五 )
另外 , 针对另一种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草案除了提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禁止情形之外 , 还提出了一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 ,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因经济不景气 ,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情形的 , 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
新技术、新产品往往存在硬币的两面 , 一方面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 , 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垄断性 。 专利本质上就是用法律保障新技术的垄断性 , 这几乎是全球都面临的必然问题 。 不过 , 效率是反垄断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 , 也是评价反垄断法优劣的不二标准 。 更何况 , 新技术带来的垄断并不是静态的 , 这种垄断往往会激励新技术的迭代 。 因此 , 全世界反垄断实践往往对新技术带来的垄断持包容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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