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未经许可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三 )

五.裁判结果

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 , x投资管理(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赔偿原告x影像(x)有限公司合计2500元 。

六.讨论

(一)x公司已就作品权属实提交了作品原图、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样稿证书等证据 , 被告对此并无异议 , 因此x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 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 x公司为证明被告存在侵权 , 就相关网页在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区块链存证 , 校验结果也证实存证网页相关证据材料自存证时起未经过篡改 , 且被告对校验结果不持异议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有权进行转载的主体限定为报刊 。 本案中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转发他人的文章 , 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转载 。 且被告亦自认 , 其在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包含有涉案图片的文章 , 是基于被告合作公司的要求 , 稿件也是由合作公司提供 ,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载 。 在未经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 , 使用了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 构成对x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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