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如何一分为二的?二者内部的中性偏性是什么( 四 )

单独的主体事实意义上的偏性 , 客体事实意义上的偏性(比如 , 主体性格的内向、外向是为主体的事实意义上的偏性 , 而截然相反的工作性质类型是为客体对象的事实意义上的偏性) , 这二者只具有事实意义上的偏性 , 相对于某种价值评判标准而言 , 是无所谓好与坏的 。 也就是说 , 单独的主体事实意义上的偏性与单独的客体对象的事实意义上的偏性 , 在价值意义上却是处于中性状态的 , 将其纳入某种具体的价值评判标准中是无所谓好与坏的 。

主体与客体的某种相互作用的整体本身 , 或者说主体与客体对象的相互作用的结合状态 , 由于是处于合之状态 , 故而在事实意义上是处于中性状态的或者说是无偏性的(无方向性的) 。 此事实意义上处于中性状态的相互作用整体 , 在价值意义上却是带有偏性的 。 但是具体是哪个方向的偏性 , 亦即是好的还是坏的 , 只能将其纳入某一具体的价值评判标准中加以分别才能知晓 。

总结

很显然 , 单独的主体、客体对象本身与主体与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整体 , 这二者在事实意义与价值意义上是截然相反的 。 单独的主体、客体对象本身豆处于事实意义的偏性状态 , 而主体与客体对象的相互作用整体则处于事实意义的中性状态 。 单独的主体、客体对象本身与双方的相互作用整体 , 在价值意义上却分别处于了中性和偏性状态 。 处于价值中性状态的单独的主体、客体对象本身 , 无论纳入任一价值评判标准中都是无所谓好与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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