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如发生碰撞,该保护车上的人还是路人?写在沪上首家人工智能法学院设立之前( 二 )

这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与技术理性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创新求变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基础问题:

其一,教学研究领域的宽与窄。人工智能法学院的关注点应当宽口径、全链条,关注法治的全样态,而不能限缩于法律应用领域。人工智能,已经对法治的全过程提出了挑战。首当其冲地,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价值判断与规则重塑的难题。举例来说,如果张三能够通过植入人工智能芯片,瞬间智商爆表,填报志愿时,北大、清华轻而易举,哈佛、耶鲁也不在话下,立法是否要禁止此种行为?如果不禁止,人生奋斗的价值何在?如果张三植了芯片,李四没有能力种植,人生竞争的公平何在?如果中国禁止种植,越南、蒙古允许种植,国际竞争的秩序何在?笔者的一个初步的想法是,对于智障人群,通过人工智能芯片植入,将其提高至普通种群的水平,是可以接受的,但瞬间提升至智商爆表的状态,则为法律伦理所不许。否则,人将不再成其为人。因而,有关人格权的民事规范,或许将来在这方面有所反映。

再如,在自动驾驶领域,价值判断或者伦理选择,是规则设计首先面对的问题。在设计自动驾驶系统时,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发生碰撞,系统应选择保护车上的人还是保护路人?如果由汽车厂商来选择,考虑到销路,一定倾向于保护车上的人,让车撞上软体,也就是公众。但正确的价值判断却是应当保护公共安全,即保护更多的行人,让车撞上硬体,如树木或者隔离桩。因而,为了避免厂商主导的系统带来的风险外溢,立法应当介入这一本属市场领域的事项,设定强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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