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如发生碰撞,该保护车上的人还是路人?写在沪上首家人工智能法学院设立之前( 三 )

在执法领域,人工智能同样会诱发诸多法律问题。例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两人进行。但有些执法单位,案多人少,以后能否让机器人一起参与执法?机器人能否取得执法证?机器人完成的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领域,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系统)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上海将刑法的400多个罪名,按照上海经常发生的71个罪名(占到发案率的98%),逐一梳理,完成了19335条证据标准,实现了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的统一指引,起到校验、提示、把关的作用。但相关方面明确表示,这些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遵循这些标准产生的错案归责,仍然值得研究。

其二,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人工智能法学院,无论研究走得多远,都必须确立“以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人工智能,永远只能居于辅助地位。例如,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强调“辅助”,仍然突出了“人”(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这一定位,不仅在司法认知上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人应当、而且只应当受到同类的审理和评价,而不是由机器对人定罪量刑,而且在伦理学与哲学上,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也就是,无论何时,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达,我们必须始终肯认,人是万物之精灵,是一切智识的创造者,承认人的主体地位,而不是由机器统治一切,像卡多佐、霍姆斯、波斯纳这样彪炳千秋的大法官,才可能生生不息,代代相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