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野马”商标纠纷落幕!爱上一匹“野马”的福特最终如愿了吗( 二 )

2015年5月5日 , 野马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第1143167号“野马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1636号“YEMA AUTO”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88613号“野马汽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53208号“YEMA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而且损害了其对“野马”享有的在先权利 。

经审查 , 原商评委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裁定认为 , 诉争商标中的“福特”二字经过福特公司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汽车等商品上有较高知名度 , 诉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认读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 , 而且福特公司早期注册的第4058275号“FORD MUSTANG”英文商标可译为与诉争商标文字含义相同的“福特野马” , 野马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故诉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 , 野马公司并未明确其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被侵犯 。 综上 , 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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