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野马”商标纠纷落幕!爱上一匹“野马”的福特最终如愿了吗( 三 )

野马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 , 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野马” , 而且引证商标注册在先 , 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主体认知关系 , 不能仅因“福特”商标的知名度直接推定诉争商标“福特野马”亦具有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如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 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商品来源有特定的联系或认为野马公司的“野马”汽车为福特公司商品导致反向混淆 ,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且野马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力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 。 综上 ,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 , 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

福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诉争商标中包含了福特公司的驰名商标“福特” , 而且福特公司拥有“FORD MUSTANG”商标的专用权 , “福特野马”是“FORD MUSTANG”文字的直接翻译 , 争议商标同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的共存不会在产源方面误导相关公众 , 因此未构成近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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