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时代,收集面部信息的底线在哪?公安部明确了( 八 )

欧盟的隐私保护:外延更广、规定更细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欧、美有两种不同的典型保护模式。陈曦介绍,美国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隐私法》,欧盟也早在1995年出台的《数据保护指令》,为个人信息提供保护。因此,实际上欧美国家很早就开始在个人信息及数据方面搭建法律保护的框架。

相对而言,欧盟采取政府主导下的严格立法和统一监管,最为严格,GDRP(《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已取代《数据保护指令》)将保护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医疗健康、生物标识等;在个人权利上,引入了被遗忘权、可携带权、删除权等新型权利;在隐私政策制定上,企业必须确保隐私设计原则贯穿到整个数据处理过程中。

刷脸时代,收集面部信息的底线在哪?公安部明确了

图4/4

陈曦介绍,GDPR中规定的数据可携带权,令用户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转移其某一数据控制者下的个人信息至第三方手中,平台不得阻碍,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有助于打破大企业对数据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增强市场的竞争活力。“这也是值得我们从市场竞争维度去参照考量的一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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