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时代,收集面部信息的底线在哪?公安部明确了( 七 )

那么,在这些公共场景下,面对无处不在的摄像头,《指南》中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和授权”一条,该如何实现?被收集后的个人生物信息又能如何得到保护?

陈曦律师认为,个人信息的权益,还需要结合公共利益、社会治理等综合考虑,政府安装的监控系统,涉及公益,个人信息权益的适当让渡是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在商店,我认为未经授权就有可能违反指南规定。所以在入店前应该明示有录像,告知用户影像被收集、会如何被利用(比如仅用于店内安全监控目的,不会外传,几日内销毁),甚至有的录像应该还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更需要明示有监控。”

此次《指南》提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仅收集和使用摘要信息,避免收集其原始信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告诉燃财经,原始数据与摘要信息是从数据颗粒度来进行区分的,原始数据是指完整数据,摘要信息只是核心内容,区别在于能否识别出个人身份,这样的规定在于保护个人隐私,这是对隐私侵犯的最小化处理。

另外,陈曦律师介绍,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伊彤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公民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这(个人生物隐私数据保护)方面也在有所进步,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在积极推动相关立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