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二 )

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类型方面,《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类型,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类型。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范围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换言之,该条赋予第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放宽了《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陪审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限制,其意义在于,一是可以有效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类型范围,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当事人对法官审判不公正的疑虑,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而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案件审判,《解释》还明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陪审的案件类型。

为了减少“驻庭陪审”现象,《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七日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强调的是“开庭七日以前从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个案随机抽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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