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四 )

三是规定在确定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人民陪审员和候补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向他们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五是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对其参加审理的案件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发表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等等。以上规定的实施,都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审判工作。

可以预见,该《解释》的实施,将使人民陪审制度从原来关注陪审案件的数量、“陪审率”向关注案件陪审的质量转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

(本文来自于界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