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三 )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的,这些人只有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到法院来参加某一案件的审判时,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民陪审员,并且,《解释》第十七条特意规定,同一人民陪审员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一年内参与审判的案件一般不得超过30件,从而,某一法院“无限使用”同一人民陪审员的“驻庭陪审”现象能够得到有效减少。

为了减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解释》也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照顾到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对欠缺的实际,规定对于应当组成三人合议庭的简单案件,人民陪审员有权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但是对于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的复杂案件,则只允许他们对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对法律适用问题则仅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表决。

二是为了便利人民陪审员真正行使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的权利,《解释》第九条规定实行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对于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陪审审判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详细阅读卷宗,仔细区分哪些是事实认定问题,哪些是法律适用问题,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逐项列举,并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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