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出具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领事服务)( 二 )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公证的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由此,公证的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领事认证所具有的要件效力: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领事认证具有要件效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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