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出具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领事服务)( 三 )

1.《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现行做法,除了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或协定中有“免除认证”条款之外,各国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均须经所在国主管机关公证或证明、外交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换句话说,如中国法律规定或应国内用文单位要求,办理中国领事认证手续,是外国文书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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