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出具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领事服务)( 四 )

基于上述,唐先生被告知应当出示他们夫妇经公证或认证的结婚证明,可说是“公证或认证之要件效力”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唐先生为该结婚证明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是他向北京公证机构申办其妻沈女士死亡公证的前提条件。

根据条约领事官员出具公证或认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中美领事条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简称《中美领事条约》)第27条“公证职务”规定,领事官员有权:一是接受和目证在宣誓或确认下所作的声明,并按接受国的法律接受任何人为在派遣国国内的法律诉讼中使用的证词;二是出具或认证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为在接受国国外使用的或任何人为在派遣国国内使用的任何书契或文件以及其副本或节录,或履行其他公证职务;三是认证接受国主管当局为在派遣国国内使用而颁发的文件。

第28条“领事官员出具文件的法律效力”规定:派遣国领事官员所证明或认证的书契和文件,及其所证明的此类书契和文件的副本、节录和译文,在接受国应被接受作为官方或官方证明了的书契、文件、副本、译文或节录,并应在接受国国内具有与接受国主管当局所证明或认证的文件一样的有效性,只要它们的写成和制订是符合接受国的法律和文件使用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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