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券商扩容提速 “鲶鱼效应”或加剧( 三 )

在去年发布实施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证监会要求各家股东对符合上述法规的情况进行论证。

新规周年成果显著

自2018年4月28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券商领域的对外开放明显提速。

今年3月29日,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野村东方国际证券,这是首批新设立的外资控股券商。同时,星展证券向证监会递交材料拟申请设立合资券商,并于4月8日被监管要求补正材料。

除此之外,合资券商待审的队伍也在扩容。根据证监会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的名单来看,截至5月24日,有18家合资券商正在排队中。除上述5家获第一次反馈的券商外,还有粤港证券、阳光证券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获得第一次反馈意见,其余排队券商均进行了材料补正,尚未进入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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