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贿和产销假药等多宗罪 *ST天圣及实控人等被起诉( 二 )

(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

起诉书认为,2003 年至 2018 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 人的被告人刘群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474.8015 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 970.074万元。

起诉书认为,2006 年下半年至 2017 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群为使被告单位 天圣制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0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人民币260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上述行为应当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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