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征的重负》 摄影所背负的历史重担( 四 )

摄影,作为权力的毛细管式运作

除警方之外,法律系统也在逐步将摄影纳入到其权力政体之中,在这个体系里,权力的毛细管式运作表现为一个依靠法律和照片合谋而建立起来的“真理政体”。如果照片只是作为证据存在,那么照片就是法律的工具,但随着照片的“科学”属性逐渐模糊,某种“艺术”属性又逐渐显现,照片或摄影,也就不单纯只是法律的工具,同时也是法律的对象。随着摄影术的发展,法律和摄影之间开始了相当长时间的对峙,法律会把目光瞄准摄影作品的交易——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色情影像的管控。塔格提到了伯纳德·艾德曼对于当时法国司法系统和摄影矛盾的分析:摄影对于公共空间的记录、复制、生产乃至交换,都牵涉到了所有权归属的裁定问题,而摄影“艺术化”或“私有化”的迹象愈发明显,也为司法系统带来了所有权归属难题。最终,司法与摄影从对峙到妥协,是通过所谓“个性印迹”的代理而实现的,摄影的机器属性最终被主体属性所取代,而摄影器材的主体化,意味着摄影的成果,也就是照片成了主体的创造物,而非机器的劳作产物,也就是说,作为机器的相机成了单纯的中介,而主体所创造的照片,因为其创造性也就具备被法律保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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