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谁将成为私募的新生命线——慈善基金( 二 )

我们来看潜力巨大的机构LP新军:慈善基金。

新规已给充分自由

有关慈善基金投资最早来自于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其中只有几句,“基金可以购买股票、债券,入股不能超过20%。”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提出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六字原则,但并无细则。

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慈善基金投资,是2016年3月16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其中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做了原则性说明,第二款则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当年6月,民政部宣布,计划在2017年9月1日之前出台这个具体办法。

2017年7月14日,这个办法的草稿出来了,叫《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共37条。此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小范围征求了几家基金会的意见。

2017年12月7日,民政部就《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投资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局限于哪几类产品,要求慈善组织的监事会履行“识别和评估投资行为风险”的职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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