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频被侵权,景区轻资产扩张下的商标之殇( 二 )

根据宋城演艺所述,被告东京艺术公司未经其许可,至少从2013年11月18日至今持续在其经营的河南省开封市“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部及周边,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大肆突出使用,包括餐饮、演出、洗浴、住宿、KTV、商业管理等服务的外景、大巴车、服务台、演出售票处、消费凭据等处。此外,该公司还未经其许可,擅自注册和使用包含原告商标拼音的域名“xiaosongcheng.com”,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进行相关宣传和销售。

对此,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东京艺术公司将“宋城”、“小宋城”或者“开封小宋城”字样实际使用在演出、KTV等服务项目上,鉴于其与宋城演艺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故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小宋城”、“开封小宋城”等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该公司官网域名的主体部分为“xiaosongcheng”,系“小宋城”文字的拼音,与原告涉案商标在读音上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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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的轻资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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