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收到警示函:在洪业化工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中存在缺陷( 二 )

山东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海证券称,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质量管理和完善工作流程,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责任。

针对警示函所述问题,东海证券在公告中称,要求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公司债券业务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债券业务相关配套制度体系,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制度在项目组尽职调查等具体项目执行工作中能够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同时,东海证券称,要求业务部门加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密切跟踪监测发行人资信状况,加强债券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督导,强化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情况,要求项目组密切联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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