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律师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律所被判赔114万

罕见!律师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律所被判赔114万

----罕见!律师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 , 律所被判赔114万//---- http://

罕见!律师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律所被判赔114万


"multi_version":false

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 , 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 , 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 。

9月12日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 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 , 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 。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 , 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 。 借款到期后 , 仍有约200多万元未能归还 , 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 。 2015年8月24日 , 蔡某作为甲方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 , 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 。 乙方指派黄某、陆某两名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 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 ,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代签法律文书等 。 协议约定 , 律师收费标准为协议收费 , 蔡某先预付代理费2万元 , 剩余律师费按法院最后执结到的数额进行计算 。 2015年8月26日 , 一审法院受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两天后 , 法院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 , 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 2015年12月12日 , 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 。 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