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律师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律所被判赔114万( 三 )

蔡某不服 ,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 蔡某和律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为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全面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本案中 , 蔡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申请人 , 对自己的财产及诉讼相关事务亦应特别关注 。 在代理律师通过中间人已向其告知保全结果 , 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又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其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主动提出续保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完成该事务 , 其自身对未及时申请续保有一定的责任 。

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 旨在弥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 。 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 , 清楚本案中财产保全的时间 , 知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该案保全到期时间 , 亦对保全期限届满后 , 如果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 其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 , 并在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或者提醒蔡某提出续保申请 。 然其直至2016年12月14日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 , 显见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 , 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 , 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 , 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 酌定担责七成 。 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 , 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律所上诉称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 , 不存在到期续保提醒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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