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操作规范细节有这些( 五 )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告诉采访人员,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此处所指的企业国有股权,是指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等持有的国有股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改变,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划转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主要通过股权分红获取收益,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如何管理和使用,具体来看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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