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紧箍咒”背后的思考( 十 )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原保监会陆续批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保险集团在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业务。直至2010年,原保监会发布相关通知称,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产寿险公司交叉销售一度掀起热潮。

据《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原保监会在2011年至2014年间集中批复了渤海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泰康养老和大地保险、信泰人寿和都邦财险、民安财险和原新光海航人寿、国华人寿和天平汽车保险、阳光人寿和富邦财险、安联财险和中德安联人寿等近30家保险公司的相互代理业务。

不过,朱俊生告诉采访人员,尽管相互代理业务突破了集团内部限制,但目前该业务仍主要发生在保险集团内部,集团之外的相互代理业务并不多。

原因很明了,对保险公司而言,客户信息很重要。比如集团旗下的产险公司,积累了收入较高的客户资源,旗下寿险公司就可以共享,这是在产险或寿险领域单一作战的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的优势。

对消费者而言,这种同属某一金融集团下的交叉销售模式打破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团体保险甚至是其他金融业务“各自为政”的销售格局,消费者可获得更加综合的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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