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紧箍咒”背后的思考( 七 )

“监管部门发布此次通知,主要是把即将废止的《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内容再次明确一下,以确保无缝衔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采访人员还了解到,尽管监管层规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但从目前看来,相互代理业务仍主要发生在保险集团内部,集团之外的相互代理业务并不多。

“一企一代”

“寿销车,车带寿,寿绑健”,在业内把这种销售模式称为交叉销售,即《通知》中所提到的相互代理。

相互代理是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也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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