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紧箍咒”背后的思考( 二 )

通知的主要变化包括4块内容:明确普通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新规;调整了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调整了红利演示上限规定;对健康保险进行了重点补充。

此外,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按新规执行,此前已审批或备案产品仍可继续销售。

那与旧版的规定相比,新的意见征求稿具体有了哪些变化?

自定保单年度预订费

采访人员对比发现,各保单年度的预定费用率上限被全面放开,只要满足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要求即可。

1999年版本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曾详细规定了期交保费预订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原先的规定是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的,第一年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60%,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35%;第二年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35%,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20%;第三年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35%,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30%;以后各年为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25%,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15%。

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的,第一年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70%,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45%;第二年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40%,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25%;第三年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40%,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25%;以后各年为死亡险、健康险上限为30%,年金险、生死两全险上限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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