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38亿疯狂拿地重组归来 多年前旧事曝光遭网友吐槽( 二 )

原告诉求

原告诉称,2002年底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就被告住所地中华企业大厦楼顶广告招牌进行规划、设计并代为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等。原告依该委托办理了相关规划、设计、报批等受托事项,但被告却迟迟不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报批手续费和代理费等款项。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中华企业大厦顶楼招牌规划设计代理费等37,206元(包括地形图140元,设计费28320元,执照费500元,税费3246元,代办费5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的利息。

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委托书、设计委托书、工程图纸、发票、收费标准及费用清单、招牌图案及现场勘测照片、执照费收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出示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并不表明已办妥发布户外广告的一切手续,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才是办妥广告发布事宜的标志。原、被告事先未协商代理费用及签正式合同,原告提出的费用无合同依据。被告未授权原告对外签订设计合同,任意确定设计费。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设计面积,是否存在设计合同及是否存在和支出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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