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38亿疯狂拿地重组归来 多年前旧事曝光遭网友吐槽( 四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有关事宜事实清楚,双方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公司所在大楼顶楼设置自身招牌,有别于一般户外广告,无需工商部门审批。现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已办妥了被告设置自身招牌的手续,故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委托事宜,被告应支付原告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被告虽对设计费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花费的设计费、执照费应认定为原告履行委托义务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地形图费用140元,因原告未提供付费依据,故原告该请求本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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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的代办费及税费,也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2882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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