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研究】药品集采点评:带量采购全国扩围,竞争格局决定收益( 三 )

在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在2019年8月《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提出“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在9月25日举行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答采访人员问中,试点办负责人提出医保局将“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一则进一步推动进口替代,二则在同样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厂家中,成本控制将益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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