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O沙龙: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三 )

因为数据权益涉及多方利益,包括用户、数据使用方、政府规制方、数据平台方等,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表示,个人数据权利界定主体在学界仍存分歧。比如,清华大学教授程啸认为个人数据权利不仅包括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还包括数据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权利。但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贺栩栩则认为,个人数据权的权利主体局限在数据主体即自然人。

DPO沙龙: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摄影/南都采访人员 朱芳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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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部门式立法较有希望

对数据进行保护,前提在于厘清数据权利的问题。从数据流动的角度,DPO社群发起人洪延青分享了他对数据权利问题的认识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他提出,“数据权利问题实际上是数据有序流动的问题。” 从实践层面概括,数据流动包括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在边界上进行限制这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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