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O沙龙: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五 )

洪延青指出,这样的现状在数据流通中对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个人信息到底有没有所有权。如果赋予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所有权的话,是不是就能保证数据的流通?他表示,“针对爬虫技术的对抗,目前在司法上的认定还不是很明确。”所以这就给法律的制定提出了问题,对于那些事实上控制数据的企业,在数据流通的秩序中,应该赋予它什么样的角色和权力?

此外,第三个问题也和爬虫有关。即根据爬取方爬取的行为和数据性质等,被爬取方一般还会以人格权、个人信息、著作权、商业秘密、竞争法等相关权益和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这样也不能完全保障被爬取方利益不受损,洪延青表示,还有著作权不能覆盖很多类型的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有限等很多问题存在。

结合以上三方面的现状,洪延青总结道,“所以我对数据统一确权的路径抱一个很悲观的态度。”因为很可能在一个生态里达成的安排,在另一个生态中是不成立的。“很可能将来还是会以部门式立法,和部门式实践的方式,我个人认为这样比较有希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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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框架难以对数据资产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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