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最高检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后,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检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7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市场影响十分恶劣。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四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

明令禁止操纵市场和“老鼠仓”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证券法》第77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4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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