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四 )

六种操纵市场行为得到明确

两部司法解释已经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新三板”证券市场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有较高要求,市场流动性不高,特别是对一些交易量稀少的证券,一些轻微操纵行为就可能达到入罪标准。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有特殊规定,确保准确惩治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在于,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行为。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此外,还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认定依据,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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