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银行股权、关联交易大排查来了!( 三 )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 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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