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案例评析( 六 )

实际上 , 我国商标局在判断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时 , 并不会认为以普通印刷字体注册的商标侵犯设计字体作品的版权 。 正因为如此 , 商标局判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 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各自客体有着不同的保护范围 。 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相似作品的存在 , 即使是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相似作品 , 只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独创性 , 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 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 正是由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各自客体采取不同的保护策略 , 才造成了上述情况 。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毫无意义 , 上述情况只是由于个案的不适用 。 相反 , 进行作品版权登记有如下好处: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 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 。 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 , 是必须拥有著作权 , 这样才能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