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舰芯片挥别科创板 被这“三座大山”难住了?答案明日揭晓( 四 )

在第二轮问询中,针对“同业竞争问题”,交易所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在核心制程工艺受制于控股股东,相关代理费或服务费金额相对销售收入金额占比很小的情形下,通过市场区域划分方式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是否会对和舰芯片自主拓展市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情况下,认定对和舰芯片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等。

联电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承诺函,联电将采取合法措施保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在和舰芯片的市场区域内联电的同类收入占和舰芯片该类业务收入的比例降至30%以下;在厦门联芯连续盈利年度的次年起,在和舰芯片的市场区域内联电的同类业务毛利占和舰芯片该类业务毛利的比例降至30%以下。

和舰芯片第二轮的回复并未打消疑虑,到了第三轮问询,同业竞争被列为第一个问题。这次交易所要求和舰芯片说明联电所采取“合法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有效性;上述承诺的有效性,是否经过了法定的审批程序,是否需要在台交所和纽交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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