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早混改“范例”:民营股东为何“混”不下去?( 十 )

“民营小股东的意见往往被国有大股东淹没,甚至一些股东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小股东都无法正常获得。”神木化学公司监事刘亦冰对采访人员说,神木化学公司混合“有名无实”,大股东凭借控股权几乎对企业大小事务都享有决定权,民营小股东只是陪衬、点缀。

无奈之下,2017年4月,上海福辉、陕西鸿信、陕西华阜和海星集团四家民营股东(以下简称原告)联名向榆林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神木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兑现招商承诺并赔偿违约损失。同年12月,榆林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原告不服裁定,上诉至陕西省高院。2018年4月,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6月,神木化学公司四家民营股东联名向榆林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神木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相关承诺的差价。同年11月29日,榆林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告的起诉已超五年法定期限为由,予以驳回。

2018年6月,神木化学公司三家民营股东联名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神华煤制油公司、陕西省华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投资集团)、神木市国资公司赔偿因非法侵占凉水井煤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神华煤制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标的不能满足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应由神木市法院审理。2019年2月,陕西省高院驳回神华煤制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4月,神华煤制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正等待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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