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进展与困难:互为担保还需多维共建-工保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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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款支付的业主合同责任属性 , 我国对于工程款支付责任主要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并通过《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手段加以制约 。 而建设市场中愈演愈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 以及随之而来的层层拖欠痼疾 , 也亟需多种手段协同解决 。

针对工程款拖欠问题 , 建设部于1999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首次要求将建设资金落实作为申请施工许可前提条件 , 着手以事前监管的行政手段整治工程款拖欠乱象 。 另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 , 以及由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也都是以事后处罚的行政手段惩戒工程款拖欠企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的“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为2001年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 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埋下伏笔 。 此次《意见》对于这一经济手段“互为担保”性质的再次强调 , 也引导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在工程款拖欠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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