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进展与困难:互为担保还需多维共建-工保网(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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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发展对策

缩短应然与实然间的距离 , 需要行政干预和宣传引导的双重助力 。

一方面 , 行政干预能够有效弥补发承包双方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 。 如黑龙江于2019年7月提出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建立拒不落实担保制度“黑名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 贵州于2018年12月明确“在贵州省境内 ,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约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相关事宜的通知》) , 都是较为积极的干预方式 。

另一方面 , 宣传引导可以营造支持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发展的良好氛围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担保主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促进建筑市场主体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 从而增进市场了解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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