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进展与困难:互为担保还需多维共建-工保网( 四 )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推行挑战

工程款支付担保具有治理工程款拖欠的天然优势 , 然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挑战 。

互为担保难:“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这一国际惯例意蕴丰富:发包人只有真正落实建设资金 , 才能确保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承包人也只有真正履行工期和质量义务 , 才能保证不被拖欠工程款 。 而自200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首次提出 , 至2019年《意见》再次强调 , 政策对于“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的规定却一直停留于“应当”的原则性层面 , 某种程度上这助长了业主拒绝提供保函的底气 。

市场动力小:当前在建筑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 , 业主相对承包商而言往往具有优势地位 。 这意味着承包商通常不具备坚持向业主索取保函的底气 , 业主也较易找到不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包商 。 因此尽管政策要求业主向承包商提交保函 , 业主在承发包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也容易导致这一努力付诸东流 。

承保风险大:由于担保人需在担保过程中承担为项目弥补资金缺口的责任 , 这一责任所包含的风险颇为复杂:项目融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过程 , 过程中的宏观经济因素、中观政策因素、微观利率因素等都可能影响业主的工程款支付能力 。 尤其对于风险容忍度较低的金融机构而言 , 承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颇为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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