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地契约 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 四 )

傅荣沐种植烟草发达后,乾隆7年(1742),举家再次迁到成都县玉局巷(今成都市火车北站一带)。

乾隆6年(1741),傅荣沐派三儿子傅文华回福建、江西,准备把祖父傅如仁和祖母郑氏以及在江西瑞金的父亲傅嘉祥的遗骸迁到成都。结果,傅文华空手而归。

乾隆8年(1743),傅荣沐再次派五儿子傅文清跟着傅文华一起前往福建、江西,终于把祖父、祖母和父亲的遗骸迁到成都合葬。

乾隆18年(1753),傅荣沐又派傅文清到湖南湘潭,把在入川途中去世的母亲林氏的遗骸,迁葬到金堂云顶山的慈云寺。

如果说谱牒上的记载还不算是第一手原始资料的话,那么,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阴地契约,则为了解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提供了第一手的史料来源。

在阴地契约中,涉及到死者初葬时对今后二次葬申明的内容最多。借阴地契约的内容,最能体现二次葬习俗的存在。

借阴地一般是亲人去世后无处安葬,亲属向他人请求借出一处阴地暂且安葬,若干年后再将死者骸骨起迁到他处。所以,阴地契约中都有“日后起迁,不得复葬”之类的约定,并且说明要把阴地交还借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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