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地契约 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 六 )

在阴地契约中,多处提到“日后起金,吉,原金复葬;不吉,弃地仍归买主管业”;“兹因两处安葬母坟不祥,择期起迁,另买吉穴安葬”;“兹因家道不顺,请得杨公斟酌,母坟不吉,公同起金,不愿复葬”;“至今因家道不顺,起金不愿复葬”等,说明捡金葬是出于“家道不顺”、“不吉”、“不祥”,认为是墓地风水不好所致,因此想通过捡金另买吉穴安葬死者金骸来改变目前的状况。

当然,也存在一些家庭因无地安葬逝者,出于权宜之计,初葬时采取借他人阴地或向他人讨要阴地来安葬逝者,今后有了条件再另觅坟地安葬逝者的做法。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借阴地和送讨阴地契约的大量存在,说明了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借他人的阴地,或规定了年限的送地契约显示,若干年后是要归还他人阴地的,这类契约中有“日后起迁,不得复葬”、“若起葬之日,永不得复葬”等规定。

这种情况与风水没有直接关系,对有二次葬习俗的客家人来说,这既是习俗使然,也是因逝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所决定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