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人工智能高效发展,还要符合伦理,该怎么做?( 三 )

既要人工智能高效发展,还要符合伦理,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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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的三点认知

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史上,网络法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变,每个阶段都有其特殊的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制。第一阶段的关注焦点是计算机,各国围绕计算机的安全、犯罪、欺诈、滥用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个阶段的典型立法包括美国1984年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等。互联网兴起之后,技网络法发展到第二阶段,信息大爆炸趋势下,信息成为关注焦点,法律规制围绕信息的隐私、保护、传播、滥用等问题展开,这个阶段的立法包括欧盟1995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1996年的《通信规范法》等。当前,网络法已经发展到了第三阶段,作为关注焦点的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带来新的问题,预计将出现一系列人工智能法律,例如欧盟的GDPR已经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了制度安排,欧盟议会发布的《算法责任与透明治理框架》则在考虑建立算法治理框架。就人工智能治理而言,本文提出三点认知。

其一,数据保护方面,明确企业间数据获取与利用的基本规则,加强对企业数据资产及其合法利益的保护。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离不开数据,数据已经成为「新石油」,只有加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才能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我国法院在诸多涉及数据获取与利用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为企业对其投入劳动采集、加工、整理、生成的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典型的案件包括阳光诉霸才、大众点评诉爱帮网、钢联诉纵横、拓迪、大众点评诉百度、微博诉脉脉、酷米客诉车来了、淘宝诉美景、同花顺公司诉灯塔公司等。其实早在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诉Associated Press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认为,信息、设计等无形物可以因劳动、金钱等投入而产生一种「准财产权」(quasi-property right),从而可以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不当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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